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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三维思路”拓视野
2012/8/8

近几年,辽宁省法院顺势而为,积极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新理念,努力实现由被动裁判向能动保护的转变。截至2011年11月底,全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238件,调撤率达70.22%。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地位作用的日益凸显,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断拓展审判视野,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了跟进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谋求和谐共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三维思路。

  思路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

  “知识产权审判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助推和保护作用,这既是出发点,也是落脚点。”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振华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是定位。

  2011年8月3日,省高院出台《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对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为推动自主创新,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及维权能力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就是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着眼服务大局,全省三级法院深入开展“千名法官进百企”调研服务活动,广大知识产权法官通过走访、座谈,了解掌握企业危机之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企业在打造民族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方面提供具体对策和建议,编写关于应对金融危机、化解影响企业发展不利因素的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手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

  谈及调研服务的必要性,拥有53项国家专利的金德管业集团沈阳工业园法律顾问刘镜感触颇深:“我们特别欢迎法院的指导和帮助,法官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掌握最新的审判动态,在指导时更能够抓住细节,实务性和针对性很强。金德专利和商标曾几次遭到侵权,现在对专利保护越来越重视,这与法官在诉讼中提供的细致服务是分不开的。”

  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法官普遍感到,企业无论是侵权做被告,或被侵权做原告,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是主要原因,推动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知识普及十分迫切。

  2009年7月30日,省高院首次互联网直播庭审的案件是一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这起大商集团诉大连天眼网络有限公司侵权案件因其特殊意义吸引了诸多媒体和网友的关注,庭审过程中网友跟帖达20余页,反响强烈。利用互联网的普及性和广泛受众性,全省法院积极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向社会传播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利用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契机,召开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公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中开庭宣判一批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对具有指导意义、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庭审,加大知识产权庭审的公众参与度。

  思路二:打造公平、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

  大连某公司认为吉林某研究所侵犯了其专利,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大连某公司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并申请对侵权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进行鉴定。但因客观条件所限,鉴定机构向法院出具了“无法鉴定”的回执。经过慎重考虑,法院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生产勘验。为了不影响研究所的正常生产,承办法官将勘验时间选在晚上。在双方代表共同参与下,法官一边记录生产环节,一边对生产过程进行同步录像,直至第二天清晨7点,在场人员在出炉产品和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

  通过现场勘验,证实了该研究所生产工艺参数与大连某公司的专利方法并不相同,证据因此得到补强,双方服判息诉。该研究所特意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感谢“法官用公正挽救了企业”,同时对曾经怀疑法院对本地企业存有倾向深表歉意。在谈到审判中如何处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时,省高院副院长彭生富说:“知识产权审判在实现公正的同时,更应着力于建立一种秩序,以防止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公平、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一旦形成,任何企业都会从中受益,这是全省法院给予辽宁企业最持久、最根本的地方保护。”

  为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省高院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专题调研,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选取全省典型案例编撰《辽宁知识产权案例选编》,将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优秀成果加以整理,全面指导审判实践;下发《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作为统一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指导性意见。面对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压力,省高院通过组织专家授课、专题研讨、庭审观摩、外出考察学习和撰写专业论文等形式,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等方面的理论水平和审判技能,努力适应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需要。

  2011年4月27日,省高院与大连海事大学联合创设“辽宁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基地”,通过举办知识产权研讨会、论坛等形式,交流理论成果与实务心得,共同探讨学术前沿及实践热点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水平,实现学用结合、优势互补创造有利条件。

  思路三:以“三个有利于”实现企业发展和谐共赢

  通过最大努力调解结案,进而实现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和知识产权的充分运用,有利于市场利益的合理协调和企业长远发展,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已经成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目标追求。

  美国某公司依法获得中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名称为“龙头”的外观设计专利,其认为沈阳某商行李某经营的潮州某陶瓷公司生产的洁具侵犯了其专利权。2011年3月份,陶瓷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多次努力组织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其结果既尊重了美国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也使陶瓷公司应承担的巨额赔偿负担得以减轻,还避免经营者李某陷入经营困境,一起案件实现了多赢效果。

  “近几年,全省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调撤率始终高于其他民事案件平均水平。企业是全省经济发展的命脉,在涉企案件中,我们着眼于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尽量为侵权企业留下发展的空间,鼓励他们自主创新,从这个角度看,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也最能凸显司法服务的效果。”省高院民三庭庭长王玉砚说。

  既鼓励创新,又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权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发群体诉讼等七类案件,建立委托调解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相结合,助力增加调解成功的概率……如今,“调解与裁判同等重要,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中调解更重要”的审判理念已经化作自觉行动,“强化庭前调解、立足当庭调解、重视庭后调解”的调解格局已经形成。

 

来源: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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