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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被判侵犯著作权 8作家获赔43万不及市场价
2013/1/20

 8位作家共获赔43万元 律师认为赔偿偏低

  昨天上午,涉及中国作家维权联盟以及北京中文在线等8起案件诉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二中院判决苹果公司侵权行为成立,总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万余元。其中,李承鹏、慕容雪村等8名作家获赔43万元。对此结果,作家维权联盟的代理律师王国华表示,胜诉结果是预料之中,但赔偿数额明显偏低。

  苹果否认侵权

  今年1月,市二中院先后受理了李承鹏、慕容雪村等8位作家(涉及7起)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苹果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原告认为,苹果公司等被告未经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中,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要求苹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App Store 首页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78万余元。

  而苹果公司认为,该公司不是App Store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是注册成立于卢森堡大公国的艾通思公司经营和管理,苹果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法院确认苹果侵权

  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作为App Store的运营者,对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未适当地履行其注意义务,在其经营的“App Store”上提供了涉案侵权应用程序,供网络用户付费后下载,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苹果公司具体的行为方式、侵权字数、侵权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分别判处苹果公司赔偿各原告8000元到60.5万元不等,总计103.5万元。

  律师认为赔偿偏低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律师都表示回去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作家维权联盟的律师王国华表示,此案确定了苹果公司是该案件中唯一的责任主体,也就是确认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唯一的经营者,这一点是可取的。其次,赔偿额度方面明显偏低。“按法院的赔偿数额来算,每千字赔偿100多元。而按照市场价值,像李承鹏、慕容雪村这些作家的稿酬,每千字数千元,甚至上万元”。

  王国华认为,此案适用的赔偿依据存在滞后,司法实践中往往适用国家版权局在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稿酬标准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而该稿酬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社会情况,急需修改。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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